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滕州市政府信息揭露
发布时间:2024-02-18 |   作者: bob官方平台下载

 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(单位)进行了查询,发现你(单位)施行了以下环境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: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,未根据相关要求执行重污染气候二级呼应的停产办法

  1.2023年12月25日,你单位供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、授权委托书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件,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及受托人经你公司授权署理事项等状况;

  2.2023年12月25日现场查看(勘测)笔录1份,证明你单位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的状况;

  3. 2023年12月25日现场相片根据2张,证明你单位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的状况;

  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气候二级呼应办法的行为违背了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法令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“产生突发环境事情后或许重污染气候应急期间,相关单位理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纳停产、停排、限产等办法。”的规则,依照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法令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“以下景象之一的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对有关设备、设备、物品采纳查封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:(五)产生较大、严重、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情或许在重污染气候应急期间,未依照要求施行停产、停排、限产等办法,持续排放污染物的;”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(单位)作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查封你公司印刷机一台及涂布机一台予以查封,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(原地),查封期限为30日(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23止)。

  在此期间,你(单位)不得私行损毁封条、改变查封状况或许躲藏、搬运、变卖、启用已查封的设备、设备。如有违背,我局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令和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  如你(单位)对本决议书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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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(单位)进行了查询,发现你(单位)施行了以下环境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: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,未根据相关要求执行重污染气候二级呼应的停产办法

  1.2023年12月25日,你单位供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、授权委托书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件,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及受托人经你公司授权署理事项等状况;

  2.2023年12月25日现场查看(勘测)笔录1份,证明你单位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的状况;

  3. 2023年12月25日现场相片根据2张,证明你单位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的状况;

  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气候二级呼应办法的行为违背了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法令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“产生突发环境事情后或许重污染气候应急期间,相关单位理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纳停产、停排、限产等办法。”的规则,依照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法令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“以下景象之一的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对有关设备、设备、物品采纳查封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:(五)产生较大、严重、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情或许在重污染气候应急期间,未依照要求施行停产、停排、限产等办法,持续排放污染物的;”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(单位)作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查封你公司印刷机一台及涂布机一台予以查封,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(原地),查封期限为30日(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23止)。

  在此期间,你(单位)不得私行损毁封条、改变查封状况或许躲藏、搬运、变卖、启用已查封的设备、设备。如有违背,我局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令和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  如你(单位)对本决议书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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滕州市政府信息揭露
发布时间:2024-02-18

 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(单位)进行了查询,发现你(单位)施行了以下环境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: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,未根据相关要求执行重污染气候二级呼应的停产办法

  1.2023年12月25日,你单位供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、授权委托书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件,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及受托人经你公司授权署理事项等状况;

  2.2023年12月25日现场查看(勘测)笔录1份,证明你单位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的状况;

  3. 2023年12月25日现场相片根据2张,证明你单位印刷出产线及封箱胶带出产线正在出产的状况;

  你单位未执行重污染气候二级呼应办法的行为违背了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法令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“产生突发环境事情后或许重污染气候应急期间,相关单位理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纳停产、停排、限产等办法。”的规则,依照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法令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“以下景象之一的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对有关设备、设备、物品采纳查封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:(五)产生较大、严重、特别严重突发环境事情或许在重污染气候应急期间,未依照要求施行停产、停排、限产等办法,持续排放污染物的;”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(单位)作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查封你公司印刷机一台及涂布机一台予以查封,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(原地),查封期限为30日(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23止)。

  在此期间,你(单位)不得私行损毁封条、改变查封状况或许躲藏、搬运、变卖、启用已查封的设备、设备。如有违背,我局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令和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  如你(单位)对本决议书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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