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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持电击器藏身保时捷后座抢劫女车主被判有期徒刑五年
发布时间:2024-01-20 |   作者: bob官方平台下载

  2021年10月一个深夜,刚结束加班的徐女士邀女同事搭自己的顺风车回家。一左一右坐上正副驾驶座的两名女士不知道,其实当晚8点左右,一名男子张某通过徐女士忘记关的后车窗爬进车,一直藏在车后座。

  驾车中途,徐女士将同事放下,然后开车回到自家小区,猛地发现车子该加油了,又折返驶向加油站。在加油站,徐女士突感脖子被人勒住,一个低沉的声音恐吓其将车开走,她高声呼救,却感到啥东西抵在了脖子上,一阵电击的麻痛感传来……趁徐女士从车内挣脱呼救的间隙,张某返回车中,迅速拿着自己的包和徐女士的包逃之夭夭。没过几个小时,民警便将张某抓获,在张某的背包里,找到了电击器、胶带等工具。

  2022年2月25日,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“虹口区检察院”)提起公诉,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上海虹口法院”)依法开庭审理此案。

  2021年9月,“80后”男子张某揣着3000多元,从老家来到上海找工作。大多数时候,他都住在网吧,一周开一次房洗澡、换衣服。

  2021年10月28日20时左右,戴着黑色帽子和口罩、背着黑色背包的张某,路过长宁区某大厦的地面停车场,看到靠墙位置有一辆白色保时捷的右后车窗开着,于是先将自己的包扔进车里,随即翻窗入内。张某本人在庭审中表示,之所以进入车内,是想“翻一翻有没有值钱的东西”。

  据车主徐女士事后回忆:当天,她曾在工作间隙进入车内小憩,因觉得车里太闷,便打开了车窗,之后急着回办公室开会,忘了关窗。谁知,打开的车窗,竟然给了张某可乘之机。

  当晚10时左右,徐女士结束加班,和同事一起来到停车场。徐女士先进入驾驶室,顺手将蓝色挎包放在座位旁的杯架上,又把自己的饭盒袋扔向后座。徐女士将车倒出车位,同事坐上副驾驶座。徐女士忽觉背后有风,便把后窗关上了,但因为要开车,所以也没有往后看。昏暗的停车场内,两人都没发现,有陌生男子坐在后座上。

  徐女士边和同事聊天边开车回家,中途,在一个红绿灯路口附近将同事放下,然后独自开车回到所居住小区的停车场,此时,本该回家的徐女士却发现,车子没油了,于是折返出来驶向位于虹口区某加油站。

  据加油站工作人员描述,他们听到“救命”声走近查看时,徐女士已经摔在了地上。一开始,工作人员还以为只是夫妻吵架,但是,徐女士很快从地上爬起来,对工作人员说“救救我,我不认识他,这个人还用电棍电我”,大家这才慌忙报警。

  后据张某交代,他拿走徐女士的蓝色挎包后,只在里面翻出了一些证件、生活用品和90元钱,于是只将徐女士的身份证和现金带走,包则随手扔进了绿化带里。

  经查,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、价值人民币363元的苹果牌AirPods(2代)耳机1副等。

  从庭审中可以获悉,从张某进入保时捷后座到徐女士和同事进入车内,足有2个小时;从徐女士驾车行离大厦停车场到进入加油站,也有近45分钟。期间,车子还因为徐女士同事下车离开时等红绿灯、折返加油等原因数次停下等待。同时据徐女士称,当时自己的这辆保时捷只要停下,挂在P档,车门就应该打开的。

  那么,有过开车经验,自称是想“翻值钱东西”的张某,为何一次次“错失”似乎能离开车内的机会,选择在加油站“出手”?

  对此,张某在庭审中表示,自己起先确实准备离开,但车子开始频繁报警,他怕被发现,只能继续在车后座坐着。

  张某还称,无论是徐女士同事下车的时机,还是徐女士刚进加油站按喇叭等待工作人员的时机,他一旦开门出去,就“百分之百会被发现”,所以当时并未选择离开。

  公诉人则认为,正常的情况下,有人爬进别人车内,突然看见车主来了,首先想到的是不顾一切尽快逃跑。但从视频录像看,被告人并非是这样的,第一次被害人和其同事先后上车,倒车还花了点时间,第二次同事下车,第三次进小区地下车库,被告人放弃了这一次次逃走的机会,到加油站,灯光大亮,被告人仍然没有逃走,反而让被害人将车开走。从张某进入徐女士车辆,直到徐女士欲下车向他人呼救时,张某本有多次机会逃跑却并未逃跑,甚至还回到车里带走了她的包,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。

  2021年10月29日凌晨,张某在某网咖内被民警抓获,在他贴身携带的背包里,民警找到了电击器、封箱胶带、一次性手套等物品。

  庭审中,对自身包内为何有这样的物品,张某都给出了解释:一次性手套是疫情防控需要;封箱胶带是因自己的衬衣会粘毛,准备找工作的时候粘一下;电击器则是为了防身……

  据了解,电击器是张某刚来上海时购买的,相关聊天记录显示,张某曾对贩卖电击器的卖家表示“我想看看电压高点的……就应该电晕野猪的”。

  张某说,他曾在自己的腿上试过电击器的“威力”:“有很酥麻和灼烧的感觉,有一点小伤痕,皮肤有一点破裂。”

  张某虽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承认使用电击器、拉住车主等行为,却在公诉阶段翻供,不承认电击被害人,在庭审中,他再次提出没有用电击器电击被害人的辩解,甚至不承认推过被害人。

  但,公诉人认为,监控视频、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实,张某当场实施了摁住被害人、电击和推搡被害人的方法加害被害人,其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,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,达到任由其劫取财物的目的并使得其得以顺利地逃跑,属于暴力强行取财,而非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。

  庭审现场,公诉人指控,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,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  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

  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其并没用电击器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,经查,张某到案后,在侦查机关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,被害人的陈述笔录,证人的证言,扣押清单、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,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,可以证明张某在实施抢劫时使用了电击器。

  张某到案后曾多次做过使用电击器的供述,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一致性,其虽在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庭审过程中翻供,但经审查,该翻供无合理原因,且无证据佐证,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,法院均不予采信。

  最终,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查获的犯罪工具电击器一只予以没收。

  庭审结束后,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敏表示,张某本应通过劳动等合法途径获取钱财,却滋生盗抢念头,他的抢劫行为非常恶劣,社会危害性很大。而他通过长时间躲藏在车里,伺机实施暴力行为占有他人财物,非常胆大妄为,这种行为也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危害。

  本案被害人徐女士是一位中年女性,加班到深夜已是身心疲惫,却在密闭的车内空间遭背后突然袭击。她曾告诉检察官,事情发生后她很久不敢独处,也不能呆在密闭空间,“只要一个人独处,有时候树叶的声音都害怕,我心里很清楚,主要是因为这件事。”事发后,徐女士甚至需要去医院就医用药,至今不能完全回到正常状态生活和工作。

  检察官也通过本案处理提醒驾驶人员,停驶车辆时,每次都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落锁,不要因门窗开启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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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持电击器藏身保时捷后座抢劫女车主被判有期徒刑五年
发布时间:2024-01-20

  2021年10月一个深夜,刚结束加班的徐女士邀女同事搭自己的顺风车回家。一左一右坐上正副驾驶座的两名女士不知道,其实当晚8点左右,一名男子张某通过徐女士忘记关的后车窗爬进车,一直藏在车后座。

  驾车中途,徐女士将同事放下,然后开车回到自家小区,猛地发现车子该加油了,又折返驶向加油站。在加油站,徐女士突感脖子被人勒住,一个低沉的声音恐吓其将车开走,她高声呼救,却感到啥东西抵在了脖子上,一阵电击的麻痛感传来……趁徐女士从车内挣脱呼救的间隙,张某返回车中,迅速拿着自己的包和徐女士的包逃之夭夭。没过几个小时,民警便将张某抓获,在张某的背包里,找到了电击器、胶带等工具。

  2022年2月25日,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“虹口区检察院”)提起公诉,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上海虹口法院”)依法开庭审理此案。

  2021年9月,“80后”男子张某揣着3000多元,从老家来到上海找工作。大多数时候,他都住在网吧,一周开一次房洗澡、换衣服。

  2021年10月28日20时左右,戴着黑色帽子和口罩、背着黑色背包的张某,路过长宁区某大厦的地面停车场,看到靠墙位置有一辆白色保时捷的右后车窗开着,于是先将自己的包扔进车里,随即翻窗入内。张某本人在庭审中表示,之所以进入车内,是想“翻一翻有没有值钱的东西”。

  据车主徐女士事后回忆:当天,她曾在工作间隙进入车内小憩,因觉得车里太闷,便打开了车窗,之后急着回办公室开会,忘了关窗。谁知,打开的车窗,竟然给了张某可乘之机。

  当晚10时左右,徐女士结束加班,和同事一起来到停车场。徐女士先进入驾驶室,顺手将蓝色挎包放在座位旁的杯架上,又把自己的饭盒袋扔向后座。徐女士将车倒出车位,同事坐上副驾驶座。徐女士忽觉背后有风,便把后窗关上了,但因为要开车,所以也没有往后看。昏暗的停车场内,两人都没发现,有陌生男子坐在后座上。

  徐女士边和同事聊天边开车回家,中途,在一个红绿灯路口附近将同事放下,然后独自开车回到所居住小区的停车场,此时,本该回家的徐女士却发现,车子没油了,于是折返出来驶向位于虹口区某加油站。

  据加油站工作人员描述,他们听到“救命”声走近查看时,徐女士已经摔在了地上。一开始,工作人员还以为只是夫妻吵架,但是,徐女士很快从地上爬起来,对工作人员说“救救我,我不认识他,这个人还用电棍电我”,大家这才慌忙报警。

  后据张某交代,他拿走徐女士的蓝色挎包后,只在里面翻出了一些证件、生活用品和90元钱,于是只将徐女士的身份证和现金带走,包则随手扔进了绿化带里。

  经查,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、价值人民币363元的苹果牌AirPods(2代)耳机1副等。

  从庭审中可以获悉,从张某进入保时捷后座到徐女士和同事进入车内,足有2个小时;从徐女士驾车行离大厦停车场到进入加油站,也有近45分钟。期间,车子还因为徐女士同事下车离开时等红绿灯、折返加油等原因数次停下等待。同时据徐女士称,当时自己的这辆保时捷只要停下,挂在P档,车门就应该打开的。

  那么,有过开车经验,自称是想“翻值钱东西”的张某,为何一次次“错失”似乎能离开车内的机会,选择在加油站“出手”?

  对此,张某在庭审中表示,自己起先确实准备离开,但车子开始频繁报警,他怕被发现,只能继续在车后座坐着。

  张某还称,无论是徐女士同事下车的时机,还是徐女士刚进加油站按喇叭等待工作人员的时机,他一旦开门出去,就“百分之百会被发现”,所以当时并未选择离开。

  公诉人则认为,正常的情况下,有人爬进别人车内,突然看见车主来了,首先想到的是不顾一切尽快逃跑。但从视频录像看,被告人并非是这样的,第一次被害人和其同事先后上车,倒车还花了点时间,第二次同事下车,第三次进小区地下车库,被告人放弃了这一次次逃走的机会,到加油站,灯光大亮,被告人仍然没有逃走,反而让被害人将车开走。从张某进入徐女士车辆,直到徐女士欲下车向他人呼救时,张某本有多次机会逃跑却并未逃跑,甚至还回到车里带走了她的包,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。

  2021年10月29日凌晨,张某在某网咖内被民警抓获,在他贴身携带的背包里,民警找到了电击器、封箱胶带、一次性手套等物品。

  庭审中,对自身包内为何有这样的物品,张某都给出了解释:一次性手套是疫情防控需要;封箱胶带是因自己的衬衣会粘毛,准备找工作的时候粘一下;电击器则是为了防身……

  据了解,电击器是张某刚来上海时购买的,相关聊天记录显示,张某曾对贩卖电击器的卖家表示“我想看看电压高点的……就应该电晕野猪的”。

  张某说,他曾在自己的腿上试过电击器的“威力”:“有很酥麻和灼烧的感觉,有一点小伤痕,皮肤有一点破裂。”

  张某虽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承认使用电击器、拉住车主等行为,却在公诉阶段翻供,不承认电击被害人,在庭审中,他再次提出没有用电击器电击被害人的辩解,甚至不承认推过被害人。

  但,公诉人认为,监控视频、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实,张某当场实施了摁住被害人、电击和推搡被害人的方法加害被害人,其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,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,达到任由其劫取财物的目的并使得其得以顺利地逃跑,属于暴力强行取财,而非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。

  庭审现场,公诉人指控,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,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  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

  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其并没用电击器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,经查,张某到案后,在侦查机关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,被害人的陈述笔录,证人的证言,扣押清单、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,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,可以证明张某在实施抢劫时使用了电击器。

  张某到案后曾多次做过使用电击器的供述,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一致性,其虽在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庭审过程中翻供,但经审查,该翻供无合理原因,且无证据佐证,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,法院均不予采信。

  最终,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查获的犯罪工具电击器一只予以没收。

  庭审结束后,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敏表示,张某本应通过劳动等合法途径获取钱财,却滋生盗抢念头,他的抢劫行为非常恶劣,社会危害性很大。而他通过长时间躲藏在车里,伺机实施暴力行为占有他人财物,非常胆大妄为,这种行为也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危害。

  本案被害人徐女士是一位中年女性,加班到深夜已是身心疲惫,却在密闭的车内空间遭背后突然袭击。她曾告诉检察官,事情发生后她很久不敢独处,也不能呆在密闭空间,“只要一个人独处,有时候树叶的声音都害怕,我心里很清楚,主要是因为这件事。”事发后,徐女士甚至需要去医院就医用药,至今不能完全回到正常状态生活和工作。

  检察官也通过本案处理提醒驾驶人员,停驶车辆时,每次都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落锁,不要因门窗开启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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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持电击器藏身保时捷后座抢劫女车主被判有期徒刑五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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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2021年10月一个深夜,刚结束加班的徐女士邀女同事搭自己的顺风车回家。一左一右坐上正副驾驶座的两名女士不知道,其实当晚8点左右,一名男子张某通过徐女士忘记关的后车窗爬进车,一直藏在车后座。

  驾车中途,徐女士将同事放下,然后开车回到自家小区,猛地发现车子该加油了,又折返驶向加油站。在加油站,徐女士突感脖子被人勒住,一个低沉的声音恐吓其将车开走,她高声呼救,却感到啥东西抵在了脖子上,一阵电击的麻痛感传来……趁徐女士从车内挣脱呼救的间隙,张某返回车中,迅速拿着自己的包和徐女士的包逃之夭夭。没过几个小时,民警便将张某抓获,在张某的背包里,找到了电击器、胶带等工具。

  2022年2月25日,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“虹口区检察院”)提起公诉,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上海虹口法院”)依法开庭审理此案。

  2021年9月,“80后”男子张某揣着3000多元,从老家来到上海找工作。大多数时候,他都住在网吧,一周开一次房洗澡、换衣服。

  2021年10月28日20时左右,戴着黑色帽子和口罩、背着黑色背包的张某,路过长宁区某大厦的地面停车场,看到靠墙位置有一辆白色保时捷的右后车窗开着,于是先将自己的包扔进车里,随即翻窗入内。张某本人在庭审中表示,之所以进入车内,是想“翻一翻有没有值钱的东西”。

  据车主徐女士事后回忆:当天,她曾在工作间隙进入车内小憩,因觉得车里太闷,便打开了车窗,之后急着回办公室开会,忘了关窗。谁知,打开的车窗,竟然给了张某可乘之机。

  当晚10时左右,徐女士结束加班,和同事一起来到停车场。徐女士先进入驾驶室,顺手将蓝色挎包放在座位旁的杯架上,又把自己的饭盒袋扔向后座。徐女士将车倒出车位,同事坐上副驾驶座。徐女士忽觉背后有风,便把后窗关上了,但因为要开车,所以也没有往后看。昏暗的停车场内,两人都没发现,有陌生男子坐在后座上。

  徐女士边和同事聊天边开车回家,中途,在一个红绿灯路口附近将同事放下,然后独自开车回到所居住小区的停车场,此时,本该回家的徐女士却发现,车子没油了,于是折返出来驶向位于虹口区某加油站。

  据加油站工作人员描述,他们听到“救命”声走近查看时,徐女士已经摔在了地上。一开始,工作人员还以为只是夫妻吵架,但是,徐女士很快从地上爬起来,对工作人员说“救救我,我不认识他,这个人还用电棍电我”,大家这才慌忙报警。

  后据张某交代,他拿走徐女士的蓝色挎包后,只在里面翻出了一些证件、生活用品和90元钱,于是只将徐女士的身份证和现金带走,包则随手扔进了绿化带里。

  经查,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、价值人民币363元的苹果牌AirPods(2代)耳机1副等。

  从庭审中可以获悉,从张某进入保时捷后座到徐女士和同事进入车内,足有2个小时;从徐女士驾车行离大厦停车场到进入加油站,也有近45分钟。期间,车子还因为徐女士同事下车离开时等红绿灯、折返加油等原因数次停下等待。同时据徐女士称,当时自己的这辆保时捷只要停下,挂在P档,车门就应该打开的。

  那么,有过开车经验,自称是想“翻值钱东西”的张某,为何一次次“错失”似乎能离开车内的机会,选择在加油站“出手”?

  对此,张某在庭审中表示,自己起先确实准备离开,但车子开始频繁报警,他怕被发现,只能继续在车后座坐着。

  张某还称,无论是徐女士同事下车的时机,还是徐女士刚进加油站按喇叭等待工作人员的时机,他一旦开门出去,就“百分之百会被发现”,所以当时并未选择离开。

  公诉人则认为,正常的情况下,有人爬进别人车内,突然看见车主来了,首先想到的是不顾一切尽快逃跑。但从视频录像看,被告人并非是这样的,第一次被害人和其同事先后上车,倒车还花了点时间,第二次同事下车,第三次进小区地下车库,被告人放弃了这一次次逃走的机会,到加油站,灯光大亮,被告人仍然没有逃走,反而让被害人将车开走。从张某进入徐女士车辆,直到徐女士欲下车向他人呼救时,张某本有多次机会逃跑却并未逃跑,甚至还回到车里带走了她的包,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。

  2021年10月29日凌晨,张某在某网咖内被民警抓获,在他贴身携带的背包里,民警找到了电击器、封箱胶带、一次性手套等物品。

  庭审中,对自身包内为何有这样的物品,张某都给出了解释:一次性手套是疫情防控需要;封箱胶带是因自己的衬衣会粘毛,准备找工作的时候粘一下;电击器则是为了防身……

  据了解,电击器是张某刚来上海时购买的,相关聊天记录显示,张某曾对贩卖电击器的卖家表示“我想看看电压高点的……就应该电晕野猪的”。

  张某说,他曾在自己的腿上试过电击器的“威力”:“有很酥麻和灼烧的感觉,有一点小伤痕,皮肤有一点破裂。”

  张某虽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承认使用电击器、拉住车主等行为,却在公诉阶段翻供,不承认电击被害人,在庭审中,他再次提出没有用电击器电击被害人的辩解,甚至不承认推过被害人。

  但,公诉人认为,监控视频、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实,张某当场实施了摁住被害人、电击和推搡被害人的方法加害被害人,其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,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,达到任由其劫取财物的目的并使得其得以顺利地逃跑,属于暴力强行取财,而非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。

  庭审现场,公诉人指控,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,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  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

  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其并没用电击器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,经查,张某到案后,在侦查机关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,被害人的陈述笔录,证人的证言,扣押清单、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,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,可以证明张某在实施抢劫时使用了电击器。

  张某到案后曾多次做过使用电击器的供述,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一致性,其虽在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庭审过程中翻供,但经审查,该翻供无合理原因,且无证据佐证,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,法院均不予采信。

  最终,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查获的犯罪工具电击器一只予以没收。

  庭审结束后,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敏表示,张某本应通过劳动等合法途径获取钱财,却滋生盗抢念头,他的抢劫行为非常恶劣,社会危害性很大。而他通过长时间躲藏在车里,伺机实施暴力行为占有他人财物,非常胆大妄为,这种行为也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危害。

  本案被害人徐女士是一位中年女性,加班到深夜已是身心疲惫,却在密闭的车内空间遭背后突然袭击。她曾告诉检察官,事情发生后她很久不敢独处,也不能呆在密闭空间,“只要一个人独处,有时候树叶的声音都害怕,我心里很清楚,主要是因为这件事。”事发后,徐女士甚至需要去医院就医用药,至今不能完全回到正常状态生活和工作。

  检察官也通过本案处理提醒驾驶人员,停驶车辆时,每次都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落锁,不要因门窗开启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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